商標續展又稱商標續期,是指商標使用屆滿前,需繼續使用而提交的延長使用期限的申請。
我國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。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,應當在期滿前的12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;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,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。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申請的,注銷其注冊商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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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材料及流程:
營業執照復印件/身份證復印件 ?+ ?商標注冊信息
申請流程:
審核商標注冊信息、準備申請資料、提交申請、等待審核、出具審核結果
流程進度:
提交申請后,4-6個月下發核準續展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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續展的注意事項:
1、續展申請材料信息要與商標證一致,商標續展申請人簽字或蓋章須與注冊商標時保持一致。
2、若商標權利人名義地址發生變更或主體發生轉讓,且商標證已作變更的,須連同相關《核準變更/轉讓證明文件》一并遞交。若商標權利人名義地址已變更,而商標證未變更的,應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。變更續展可以同時申請。
3、商標續展辦理完成后,原商標注冊證與《核準續展注冊證明》一起使用,不再另發商標注冊證。